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拜託專業律師幫我解答感謝

  • 育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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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章日期:109-11-28 06:26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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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我從事社區清潔工作今年3月1日就職上班.而於4月13日被公司資遣.我因不服而提違法解雇恢復僱傭關係.因一審勝訴.而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而於7月13日又回公司任職.請問這樣年資是屬中斷.還是持續?且到目前是否可申請任職六個月有3天特休假.且因為公司因不服一審敗訴而提出上訴.想請問我是否可以官司訴訟審理中.而提出公司違法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.譬如一例一休.工資問題.原本應徵面試時說月薪26000.休假(見紅排休)且同一個社區上班早上8點-至下午17點(中午12-13點休息)但現在回公司就職.卻變成上兩個社區.而早上社區固定休六.日.下午社區固定休星期三跟星期日.而導致我10月份上班的班表如下圖.而10月份薪資領24918.請問薪資正確嗎?再問我跟公司要求休假改成休一整天而不是拆分成兩天各半天(公司可以拒絕嗎?)